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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消債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阮佩芝代 理 人 王士銘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最近2 年(即民國99、100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最近1 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五、聲請人是否仍在職?若有,現職每月平均固定收入為何?請提出存簿帳戶、最近6 個月之薪資證明及勞工保險資料;若無,是否曾領有各項給付、津貼及補助(如失業給付等)?

六、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如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薪資扣除強制執行命令之執行金額後,每月實領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曾否單獨與各家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個別協商」?如有,請釋明其協商條件為何(月付金額、利率、期數),並提出個別協商之協議書、每月繳納分期款項之明細及收據。若無者,應說明有何不能與各債權人為個別協商之事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顏苾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黎東成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