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謝孝平相 對 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法定代理人 賴秋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佰貳拾玖萬壹仟零陸拾玖元後,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五六五號執行事件就聲請人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四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撤回、和解或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 號裁定參照)。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命債務人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其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如已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自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74 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鈞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565 號執行事件,於民國101 年1 月11日對聲請人之不動產查封在案,惟聲請人對於其債權主張時效已完成,認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之事由,已具狀提起異議之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原供擔保,請准裁定鈞院執行異議(應係「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誤)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

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565 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1 年訴字第4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件相對人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2 月18日新院月93執孟

字第116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內容係債務人即聲請人等應連帶賠償債權人即相對人黃豆6,924 公噸846.1 公斤、花生仁179 公噸552.5 公斤、

2 號2 打裝竹筍罐頭2,808 箱、4 號4 打裝蘆筍罐頭902 箱,如不能給付時,按時價折付現款,及訴訟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等。上開債權憑證自民國65年起,歷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履次對債務人執行均無結果,債務人復未自動履行債務,是聲請人及其餘債務人就上開執行名義之內容已屬不能給付甚明。嗣本院諭知相對人查報請求執行之金額、時價依據,經相對人陳報本件請求執行之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59,767,969 元,執行標的則包含聲請人所有如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已查封之不動產及附表三所示之股票(至相對人聲請本院核發執行命令,扣押聲請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因未據回報,尚無法計算其價額,附此敘明),價值共計為13,164,276元【土地5,08 1,320元(因尚未鑑價,則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計算式:土地面積300.8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891元=5,081,32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房屋394,350 元(課稅現值788,700 元1/

2 =394,350 元)+股票7,688,606 元】。㈢又准予停止執行所供擔保金額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

損害之賠償,已如上述。而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係請求將上開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全部撤銷,故相對人在停止執行期間,即受有未能進行查封、拍賣執行標的,立即受償之利息損害。且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已逾

150 萬元,為得上訴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

1 年4 個月、2 年、1 年,則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限至少需4 年4 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預估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即審理期間約需5 年。是本院審酌聲請人遭查封及欲排除強制執行之財產價額,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致無法運用該筆款項,可能受有相當於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害為3,291,069 元【計算式:13,164,276元5 %5 年=3,291,

069 元】。爰以此為相對人因停止執行不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酌定聲請人供擔保金額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附表一:(土地)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001 │苗栗縣│苗栗市 ○○○段│55 │田│300.83 │全部 │└──┴───┴────┴───┴───┴─┴────┴──────┘┌────────────────────────────────────────────┐│附表二:(建物) │├──┬──┬──────────┬────┬──────────────────┬───┤│ │ │ │ │ 建物面積 │ ││ │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平方公尺) │ ││編號│建號│--------------------│主要建築├──────────┬───────┤ 權利 ││ │ │ 建物門牌 │材 料 及│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 範圍 ││ │ │ │房屋層數│ │築材料及用途 │ │├──┼──┼──────────┼────┼──────────┼───────┼───┤│001 │2720│苗栗縣苗栗市社寮岡 │住家用、│1 層: 106.14 │ │2分之1││ │ │段184-33、184-35、 │鋼筋、混│2 層: 49.56 │ │ ││ │ │185-18地號 │凝土造 │3 層: 47.52 │ │ ││ │ │--------------------│ │屋頂突出物: 11.93 │ │ ││ │ │苗栗縣苗栗市北苗里 │ │夾層: 41.43 │ │ ││ │ │39鄰正發路66號 │ │合計: 256.58 │ │ │├──┼──┼──────────┴────┴──────────┴───────┼───┤│ │備考│ │ │└──┴──┴──────────────────────────────────┴───┘┌─────────────────────────────────────────────┐│附表三:謝孝平所有股票 │├──┬─────┬─────┬─────┬──────┬────────┬────────┤│編號│證券代號 │證券名稱 │證券狀態 │餘額(股數)│集保戶 │於101 年2 月13日││ │ │ │ │ │ │本院核發執行命令││ │ │ │ │ │ │查詢之價值(元,││ │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001 │6405 │臺塑化 │上市櫃 │ 600股 │渣打國際商業銀 │ 54,600元 ││ │ │ │ │ │行竹南分公司 │ │├──┼─────┼─────┼─────┼──────┼────────┼────────┤│002 │2371 │大同 │上市櫃 │ 15,440股 │富邦證券苗栗分 │ 124,446元 ││ │ │ │ │ │公司 │ │├──┼─────┼─────┼─────┼──────┼────────┼────────┤│003 │1301 │臺塑 │上市櫃 │ 44,099股 │渣打國際商業銀 │ 3,727,562元 ││ │ │ │ │ │行竹南分公司 │ │├──┼─────┼─────┼─────┼──────┼────────┼────────┤│004 │1303 │南亞 │上市櫃 │ 30,012股 │渣打國際商業銀 │ 1,893,757元 ││ │ │ │ │ │行竹南分公司 │ │├──┼─────┼─────┼─────┼──────┼────────┼────────┤│005 │1737 │臺鹽 │上市櫃 │ 10,000股 │渣打國際商業銀 │ 205,000元 ││ │ │ │ │ │行竹南分公司 │ │├──┼─────┼─────┼─────┼──────┼────────┼────────┤│006 │2002 │中鋼 │上市櫃 │ 36,923股 │渣打國際商業銀 │ 1,068,921元 ││ │ │ │ │ │行竹南分公司 │ │├──┼─────┼─────┼─────┼──────┼────────┼────────┤│007 │2017 │官田鋼 │上市櫃 │ 15,000股 │渣打國際商業銀 │ 102,600元 ││ │ │ │ │ │行竹南分公司 │ │├──┼─────┼─────┼─────┼──────┼────────┼────────┤│008 │2337 │旺宏電子 │上市櫃 │ 6,235股 │渣打國際商業銀 │ 76,067元 ││ │ │ │ │ │行竹南分公司 │ │├──┼─────┼─────┼─────┼──────┼────────┼────────┤│009 │2371 │大同 │上市櫃 │ 16,852股 │渣打國際商業銀 │ 135,827元 ││ │ │ │ │ │行竹南分公司 │ │├──┼─────┼─────┼─────┼──────┼────────┼────────┤│010 │2412 │中華電信 │上市櫃 │ 2,472股 │渣打國際商業銀 │ 237,065元 ││ │ │ │ │ │行竹南分公司 │ │├──┼─────┼─────┼─────┼──────┼────────┼────────┤│011 │3474 │華亞科 │上市櫃 │ 11,287股 │渣打國際商業銀 │ 60,160元 ││ │ │ │ │ │行竹南分公司 │ │├──┼─────┼─────┼─────┼──────┼────────┼────────┤│012 │5387 │茂德科技 │上市櫃 │ 7,649股 │渣打國際商業銀 │ 2,601元 ││ │ │ │ │ │行竹南分公司 │ │├──┴─────┴─────┴─────┴──────┴────────┼────────┤│合計 │ 7,688,606元 │└────────────────────────────────────┴────────┘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