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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苗簡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1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毓崧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邱榮瑞

劉炳元徐漢淼邱燕松黃義雄杜泳泉徐慶鋒徐慶河邱順江治峰鄧維君邱秀香邱王力杜貴英謝吳年嬌徐秀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榮瑞等人間因101 年度苗簡字第157 號增減土地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4,520 元【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提起上訴部分,按年給付之系爭地上權租金價額計算式:地上權設定面積132 ㎡×土地申報地價33,088元/ 平方公尺×年息(10-3)%×10年=3,057,33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增減土地租金
裁判日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