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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苗簡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208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被 告 劉有宏

傅玉嬌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八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1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