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216號上 訴 人 黃國雄
號被 上訴人 苗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謝福弘訴訟代理人 范璧如
李元棧何兆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苗簡字第216 號請求返還架構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2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