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340號原 告 范清財被 告 范德水訴訟代理人 范成妹訴訟代理人 范懷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物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點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340號原 告 范清財被 告 范德水訴訟代理人 范成妹訴訟代理人 范懷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物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點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