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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苗簡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338號上訴人即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4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 日裁定確定在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明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