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516號聲請人 即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相對人 即被 告 楊清華
陳金蓮楊正良楊正男楊正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
1 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編號1 土地坐落欄中關於「公館鎮」記載,應更正為「公館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3日所為101 年度苗簡字第516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 土地坐落欄中關於「公館鎮」之記載,係「公館鄉」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