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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苗家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苗家簡字第19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黃煒迪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皇娟

林子凡被 告 廖松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限定繼承暨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3 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出售房屋後,所得價金之去向,尚有調查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裁判日期:201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