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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衛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即乙○○,自稱羅馬教庭)保 護 人 丙○○相 對 人 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法定代理人 施國正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 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20日寄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據苗栗縣政府衛生局101 年9 月21日101 苗衛醫字第1010024715號函略以:依據101 年9 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之出院準備計畫通報,聲請人於101 年8 月22日入院,8月25日強制住院,9 月14日轉為健保住院,因聲請人頻要求出院,經主治醫師與家屬多次會談及討論後,同意於9 月18日辦理出院,轉門診續追蹤治療等情。從而,聲請人業已辦理出院在外,本件已無聲請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1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