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1號原 告 仁暉砂石級配料場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被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1,655,2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