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0號原 告 鄭金安原 告 鄭清松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被 告 鄭清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