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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1號聲 請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相 對 人 賴進傳

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