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5號原 告 陳志勇被 告 陳春福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9,300元【計算式:原告於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苗栗縣○○鎮○○段297 、1245、1246地號土地,於本院99年度司執天字第13928 號執行事件拍定金額1,669,300 元(919,500 +499,900+249,9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