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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6號原 告 杜美臻被 告 陳憲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為確認法律關係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惟原告所欲確認無效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500 元,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裁判日期:201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