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劉學考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款、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所為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於本件民事訴訟尚難逕予適用,則依上開規定,原告自應依法表明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請求判決被告准為承租之租賃標的物標示及面積、租賃期間、租金數額等租賃契約必要之點)。

二、提出苗栗縣○○鄉○○○段第140 之149 、140 之150 地號等2 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裁判案由:申租公有土地
裁判日期:201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