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林金俊被 告 林家萬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50,446元(計算式:系爭1727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 元×面積641.16元平方公尺被告林家萬權利範圍3/10=384,696 元;系爭1728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800 元×面積670.66元平方公尺被告林家萬權利範圍3/10=965,7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384,696 元+965,750 元=1,350,4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