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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徐茂庭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被 告 世捷建設有限公司

樓之3法定代理人 楊得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既係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而為請求,應屬財產權訴訟,惟核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23 條第1 項規定,扣除原告起訴前聲請本院調解所繳納2,000 元調解程序費用,原告尚須繳交15,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2-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