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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2號聲 請 人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華相 對 人 蔡鈺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仲裁執行裁定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1 年2 月23日作成99年度臺仲聲字第15號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蔡鈺祥應清償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442,287 元,及自97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故本件標的之金額核定為1,442,287 元,應徵程序費用為2,000 元(仲裁法第53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茲依仲裁法第53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裁判案由:仲裁執行裁定
裁判日期:201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