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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中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華被 告 徐玉強

苗栗縣政府地政局重劃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存在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抵費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95萬元(計算式:9900萬-305萬-3

100 萬=6495 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56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2-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