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2號原 告 范清財被 告 范德水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德水間請求確認地上物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何(即五華松之價值)?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