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8號原 告 劉正喜
148巷12號2樓劉清池劉清榮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被 告 陳榮輝之法定繼承人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陳榮輝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及一併具狀追加尚未為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