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寶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燿雄被 告 邦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登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