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9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送達代收人 徐華憶被 告 許文彥
3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