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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賴金煌被 告 賴永珍

18號張蘭冬賴永寬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徵收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