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0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法定代理人 孫志鴻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被 告 德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