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9號原 告 吳沼勝
吳秋忠吳淵宏吳淵生吳武昌
2號吳武順
2號吳武宗
3號吳秀子吳幸勇
樓吳鎮木張吳錦壁吳嘉鎮吳泰熒吳武雄被 告 賴博謙
賴玄敏兼訴訟代理 賴銑吉人上列當事人間增減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5,9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4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82,9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