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5號原 告 邱光榮被 告 許勝龍
3樓廖瑞蓉徐秋媛
13弄2號4樓陳林鳳螢卓梅蘭法定繼承人諸蓮生
巷1弄2號黃雪珍
巷79弄44之2號戴張秀娘
之3號簡美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卓梅蘭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及一併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