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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95號原 告 吳鎮安即吳瓊安被 告 吳崇柔

吳瓊雄

號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冠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1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益
裁判日期:201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