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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7號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被 告 鄒新台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1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