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56號原 告 徐芹崧被 告 吳清蘭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爰以本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苗栗縣○○鎮○○段大埔小段161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