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胡立南被 告 苗栗縣頭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涂金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