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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李玉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鐘榮賢、陳普吉間確認判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確認本院88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無效所得之利益)。

二、苗栗縣○○鄉○○○段○○○○○○○ ○○○○○ ○○○○○ ○號等

4 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裁判案由:確認判決無效
裁判日期:201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