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李玉龍被 告 鐘榮賢

陳普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判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248 元(即原告請求確認本院88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無效所得利益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地號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 ││ ├─────┬─────┤(元/ ㎡)│ (㎡) │ │ ││ │ 中義段 │中小義段 │ │ │ │ ││ │ │(重測前) │ │ │ │ │├──┼─────┼─────┼─────┼────┼────┼─────┤│ 1 │ 350 │ 83 │ 3,200 │ 197.53 │ 1/4 │158,024元 │├──┼─────┼─────┼─────┼────┼────┼─────┤│ 2 │ 351 │ 83-2 │ 3,200 │ 118.75 │ 1/4 │ 95,000元 │├──┼─────┼─────┼─────┼────┼────┼─────┤│ 3 │ 352 │ 83-3 │ 3,200 │ 117.65 │ 1/4 │ 94,120元 │├──┼─────┼─────┼─────┼────┼────┼─────┤│ 4 │ 353 │ 83-4 │ 3,200 │ 116.38 │ 1/4 │ 93,104元 │└──┴─────┴─────┴─────┴────┴────┴─────┘

裁判案由:確認判決無效
裁判日期:201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