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7號原 告 林瑞枝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被 告 官迪帝
張錦鴛上列原告與被告官迪帝、張錦鴛等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 ○○○○ ○○○○ ○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二、苗栗縣○○鎮○○段○○段○○○○○ ○號建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