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06號原 告 凱秀園汽車旅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謝受光人被 告 邱雪妹
謝温長妹(即謝富炫法定繼承人)謝祥源(即謝富炫法定繼承人)謝富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非原告之股
東,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而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即依被告持有原告之出資額計算。被告持有原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0 元。
㈡訴之聲明第2 、3 項:原告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是應
就原告可受財產上之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請求返還之苗栗縣○○鄉○○段○○○號、145 建號建物(門牌:苗栗縣銅鑼鄉○○村00鄰○○○000 號)之價值為準。經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該建物價值為48,200元。
㈢訴之聲明第4 至第6 項:原告請求確認苗栗縣○○鄉○○段
○○○ ○號土地對有優先購買權存在;、被告邱雪妹應將前開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以拍賣為原因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於原告給付1,920,000 元之同時,將該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所陳報系爭不動產於100 年強制執行之拍定金額為1,920,000 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20,000 元㈣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68,200 元(計算
式:4,000,000 +48,200+1,920,000 =5,968,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