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1號上 訴 人 陳志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宏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玖仟叁佰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