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號上 訴 人 林金俊被 上訴人 林家萬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9 號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0,4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