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鍾賢崑
7號被 上訴人 何阿達
號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號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