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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0號上 訴 人 鄭清溪被上訴 人 鄭金安

鄭清松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90 號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1,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1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