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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天賜佛院法定代理人 莊金平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友財

林松岳郭月嬌蔡愛煌王正忠鄭阿勉李皇麟黃麗華駱蔡匏蔣水旺范月桂李村治林玉英陳寶蓮林貴蓮陳寶珠胡夢芯柯燕貴林己巧陳秀英曾金吉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4 號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而被上訴人張友財等21人係分別請求確認其與上訴人間之信徒關係存在,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利益自屬各別,應分別計徵裁判費。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500元(計算式:每人4,500 元×21人=9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