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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8號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被上訴 人 大禹治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進勲被上訴 人 郭棋昌

巷3弄12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58 號塗銷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塗銷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