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8號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被上訴 人 大禹治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進勲被上訴 人 郭棋昌
巷3弄12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58 號塗銷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