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9號上 訴 人 張忠信被 上訴人 巨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添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月16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