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8號上 訴 人 李素青送達代收人 張順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鈴間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叁佰玖拾壹元( 參見本院卷第189 頁) ,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