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4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法定代理人 孫志鴻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被 告 德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雄
王莊春桃莊凈雅即莊春美王輝雄莊三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並主張其依據為兩造及荃強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3 月19日所簽訂之「解除租約協議書」第3 條約定等語。惟觀之該協議書第5 條之約定,已合意因上開協議書涉訟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原告提出之上開協議書在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