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榮鎧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福壽原 告 黃久夫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複 代理人 許旭助被 告 陳順德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25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系爭建物之地下停車場是否為共有部分,原告是否就該停車場有使用之權利不明,有再予調查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