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2號上 訴 人 黃久夫
榮鎧建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福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順德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32 號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