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後龍慈雲宮法定代理人 郭金國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魏早辰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洪坤宏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火松
方世彬曾根沛兼上列1 人訴訟代理人 蔡鐵造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增減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9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金額係屬二事,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一致,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6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計算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時,應以上訴利益為基礎。再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而上訴人對原審判決不服,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謂「因定期收益涉訟」之情形,其請求增加之租金即同條所稱之「收入」(最高法院53年臺抗字第4 號判例、民國(下同)36年10月3 日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原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向其承租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年租金,自102 年1 月1 日起調整為按各該土地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10% 計算,惟本院判決系爭土地之租金應自102 年1 月1 日起調整為每年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6 % 計算,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請求。嗣上訴人就上開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563,870 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附表:(元以下4捨5入)┌────┬───────┬────────┬────────────┬─────────────┬───────────┐│被告 │面積(地號) │102年申報地價( │原告請求調整後之年租金 │本院第一審判決調整後之年租│原告上訴利益(即原告請││ │ │見本案卷二第91至│(面積×申報地價×10% )│金(面積×申報地價×6 % )│求調整後之年租金,扣除││ │ │94頁102 年謄本)│(元以下4捨5入) │(元以下4捨5入) │本院第一審判決調整後之││ │ │(元/ 平方公尺)│ │ │年租金之差額×10年) │├────┼───────┼────────┼────────────┼─────────────┼───────────┤│魏早辰 │523 平方公尺 │ 9,494元 │496,536元 │297,922元 │1,986,140元 ││ │(龍南段第42地│ │ │ │ ││ │號土地) │ │ │ │ ││ │ │ │ │ │ │├────┼───────┼────────┼────────────┼─────────────┼───────────┤│陳火松 │43平方公尺 │ 9,494元 │ 40,824元 │ 24,495元 │ 163,290 元 ││ │(龍南段第42地│ │ │ │ ││ │號土地) │ │ │ │ ││ │ │ │ │ │ ││ ├───────┼────────┼────────────┼─────────────┼───────────┤│ │88平方公尺 │10,262元 │ 90,306元 │ 54,183元 │ 361,230元 ││ │(龍南段第53地│ │ │ │ ││ │號土地) │ │ │ │ ││ │ │ │ │ │ │├────┼───────┼────────┼────────────┼─────────────┼───────────┤│方世彬 │19方公尺 │ 9,494元 │ 18,039元 │ 10,823元 │ 72,160元 ││ │(龍南段第42地│ │ │ │ ││ │號土地) │ │ │ │ ││ │ │ │ │ │ ││ ├───────┼────────┼────────────┼─────────────┼───────────┤│ │102 平方公尺 │10,262元 │104,672元 │ 62,803元 │ 418,690元 ││ │(龍南段第53地│ │ │ │ ││ │號土地) │ │ │ │ ││ │ │ │ │ │ │├────┼───────┼────────┼────────────┼─────────────┼───────────┤│蔡鐵造 │98平方公尺 │10,262元 │100,568元 │ 60,341元 │ 402,270元 ││ │(龍南段第53地│ │ │ │ ││ │號土地) │ │ │ │ ││ │ │ │ │ │ │├────┼───────┼────────┼────────────┼─────────────┼───────────┤│曾根沛 │39方公尺 │10,262元 │ 40,022元 │ 24,013元 │ 160,090元 ││ │(龍南段第53地│ │ │ │ ││ │號土地) │ │ │ │ ││ │ │ │ │ │ │├────┼───────┴────────┴────────────┴─────────────┼───────────┤│合計 │ │3,563,87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