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雲祥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81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0,3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8,810 元,尚欠新臺幣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