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4號原 告 王淑汝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陳阿玖公法定代理人 陳文標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53 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訴外人陳以忠等以本件被告祭祀公業陳阿玖公法定代理人陳文標及其他成員陳正雄8 人並非祭祀公業陳阿玖公派下員,且陳文標亦非祭祀公業陳阿玖公之管理人(法定代理人),訴請確認其等9 人派下權不存在及陳文標對祭祀公業陳阿玖公之管理權不存在,業據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53 號事件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案卷無誤。茲本件兩造間土地契約是否成立及陳文標是否為被告法定代理人須以上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明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